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布資本協定,隨著國際金融環境快速變遷,於1996年首次公布巴賽爾資本協定修正案之後,廣徵各方意見,於2001年1月公佈「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New Basel Capital Accord)第二版草案,於2003年4月公佈第三版草案,在2004年6月定稿公佈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並預計於2006底在成員國間開始實施。主要目標在於增進金融體系安全穩定,強調公平競爭,金融機構採用更完善方法處理風險,適用對象以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主要變革在於基本架構除了現行強調的「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外,增加「監理機關的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形成三大支柱。同時在計提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除考慮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亦增加作業風險。

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

新版巴賽爾協定,對於最低資本適足率的要求,與巴賽爾I一致,法定資本定義及最低資本比率維持8%不變,但在風險資產的界定及在計算各類風險的估計方法上,增加了幾種風險加權資產的新方法,有助於金融機構評估風險。
市場風險計提資本方式大致相同,但在信用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有重大變革,包含:1.標準法改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決定風險權數,若無評等者,原則上適用100%風險權數;2.允許使用內部模型計提信用風險所需資本;3.規範信用風險抵減及資產證券化商品的資本計提方式。此外並增加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以下就其重點分述之

(一)最低資本計提方式

分子之自有資本淨額及分母中之市場風險之定義維持不變,但分母中增加作業風險,且對信用風險的資本計提方式及風險權數作了大幅更動。

風險型態
信用風險
作業風險
估計方法
  1. 標準法
  2. 基礎內部評等基準法 進階內部評
  3. 等基準法
  1. 基本指標法
  2. 標準法
  3. 進階衡量法

(二)信用風險之資本計提

現行Basel I 僅有標準法,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可就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基礎內部評等法(Foundation Internal-Rating Based Approach)及進階內部評等法(Advanced Internal-Rating Based Approach)中擇一採行,三種計提方式如下:

1.標準法

Basel II的標準法,對主權、金融機構及公司之授信,設定風險權數,採用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為基準。風險權數按信用評等之高低分為0%、20%、50%、100%及150%五種,加以調整以反映實際風險程度。

2.基礎內部評等法

銀行在巴賽爾委員會所建立的標準下,由監理機關核准後,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得採用基礎內部評等法,其違約機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 , PD)由銀行自行估計,至於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 )、違約暴險金額(Exposure At Default, EAD)及有效到期日(Maturity, M)則取決於監理機關的估計值。此外銀行必須提列PD的計算標準,並證明有能力利用IRB進行風險性資產計提,達到有效降低法定資本的目的。

3.進階內部評等法

具有良好信用評等及風險管理之大型銀行,若基礎內部評等法不符合該銀行的需要,且其符合更嚴格的相關規範,並經監理機關同意者,可採用進階內部評等法,利用其自行建立之風險控管模型,設定風險權數,並考慮有關資訊,來計算自有資本比率,其違約機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 , PD)、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 )、違約暴險金額(Exposure At Default, EAD)及有效到期日(Maturity, M)均由銀行自行估計。但此估計的違約機率與損失率需有實證資料佐證,所採用的程序與控制方法需經監理機關驗證,其結果需能正確的衡量信用風險。

(三)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

作業風險來自於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的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含法律風險,但排除策略及信譽風險。作業風險所需資本計算方式,有基本指標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及進階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等三種,分述如下:

1.基本指標法

以基本指標法計提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係依據金融機構前三年中為正值的營業毛利乘上固定比率15%,當任一年的營業毛利為負值或零時,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值。
營業毛利(Gross Income)定義為:淨利息收益加上淨非利息收益,不扣除各項提存、營業費用,支付給委外服務提供者的費用,不計算銀行簿上已實現之有價證券買賣損益,及不計入特殊或異常項目及保險利得等。

2.標準法

本法將銀行的業務分為八項業務別:企業財務規劃(Corporate finance)、財務交易與銷售(trading & sales)、消費金融(retail banking)、商業金融(commercial banking)、收付清算(payment & settlement)、代理業務(agency services)、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和消費經紀(retail brokerage)。
計算各業務別所需資本的方法是用銀行的營業毛利乘以各業務適用的係數(),再予以加總,即

:以標準法計算的資本

:8個業務別中各業務別的年營業毛利

:由委員會設定的固定比率,依8個業務別中的營業毛利與資本需求之間的關係訂定。
    各值詳見下表:


業務別
企業財務規劃() 18%
財務交易與銷售() 18%
消費金融() 12%
商業金融() 15%
收付清算() 18%
代理業務() 15%
資產管理() 12%
消費經紀() 12%

總資本需求額是每一年度各業務別法定資本的簡單加總後的三年平均值,在任一年中,任一業務別中負值的資本計提(由於營業毛利為負)有可能抵銷掉其他業務別中為正值的資本計提;任任一年中所有業務別加總後之資本計提額為負值時,則當年對分子的貢獻值為零。

3.進階衡量法

進階衡量法是指在監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允許符合品質及量化條件之銀行, 依據內部作業風險衡量系統計提作業風險所需資本。

第二支柱:監理機關的監理審查

銀行僅滿足最低資本要求是不夠的,新版資本協定提出監理機關的監理審查,目的在確保銀行維持高於最低標準之資本水準,以應付其業務可能發生的發險,並鼓勵銀行發展及採用更佳的風險管理技術以監督及管理風險。巴賽爾銀行監理委理委員會認為,銀行計提資本要足夠抵禦不確定的經濟環境,因此要求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基準法的銀行進行審慎的壓力測試,銀行和監理機關利用測試結果作為確保銀行持有超額資本的依據,一旦發生資本水準不足時,監理機關可以及時採行改正措施,要求銀行減少風險或促其回復資本水準。

監理審查之四大基本原則

  1. 銀行應針對其風險內容,有訂定整體資本適足性評估作業程序,及維持適當資本之策略。
  2. 監理機關應審查及評估銀行內部資本足性衡量及策略,及其監督及控管遵循法定資本比率之能力。當監理機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時,應採取適當監理措施。
  3. 監理機關應期使銀行維持高於最低法定資本比率營運,並有能力要求銀行維持高於最低水準之資本。
  4. 監理機關應及早干預,以避免銀行資本低於支撐其風險所需之最低水準,並於銀行資本無法維持或恢復時,採取快速導正措施。

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目的在補充第一支柱(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及第二支柱(監理機關的監理覆審)之不足,鼓勵市場紀律發揮作用,逶過制定一套資訊揭露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揭露其資本比率計算適用Basel II之範圍、資本結構、風險評估與管理資訊、資本適足率等四項資訊,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概況和資本水準的資訊,由於新資本協定允許銀行使用內部計量方法計算資本要求,因此公開的資訊揭露十分重要,有助於強化市場紀律及提高穩定性。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與現行規範的主要差異表

項目 1988年「巴賽爾資本協定」 2001年「巴賽爾資本協定」
1.主要差異點 1.強調銀行應維持適當的資本結構
2.1988年協定僅涵蓋信用風險,採標準法計提
3.1996年增列市場風險,並允許銀行使用內部模型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
1.除了「最低資本需求」外,新增「監理機關審查」及「市場紀律」兩個支柱。
2.修訂信用風險的資本計提方式
3.市場風險的資本計提方式不變
4.增列「作業風險」資本計提規定
2.資本比率計算公式 自有資本淨額/(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計提資本12.5)

自有資本淨額/(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 12.5

(註:最低資本適足率8%維持不變)
3.信用風險的資本計提 1.一律採用標準法 2.風險權數按債務人類別,分為0%、20%、50%、100% 1.銀行可採方法包括:
(1)標準法
(2)基礎內部評等法
(3)進階內部評等法
2.允許銀行採計信用風險的抵減,如徵提擔保品、保證、信用衍生性商品、淨額清算、資產證券化等。
4.作業風險的資本計提 銀行可採方法包括:
1. 基本指標法
2. 標準法
3. 進階衡量法

 

 
 


KGI風險管理制度

隨著新金融商品的推陳出新及其複雜的風險特性,為充分掌控本公司短、中、長期經營風險及監督執行情況,並提升經營績效與強化競爭優勢,KGI已建構完整之風險管理制度。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本公司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並由董事會授權管理公司風險,為本公司執行交易性部位風險管理之單位,並定期將風險概況報告董事會。

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訂定風險管理政策,另設立獨立之風險管理部門,執行每日風險之管理監控,風險管理部定期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全公司曝險及風險狀況。

本公司之風險管理部成立於民國九十一年,負責風險的辨識、衡量、監控、報告與風險的回應措施。風險管理部內部分工又分為市場風險管理暨財務工程組、法規暨信用風險管理組、經紀業務組及系統開發組。



圖一、KGI凱基證券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圖

◎風險管理政策辦法

本公司依照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的架構,將全公司可用以承受風險的「合格自有資本」,作為風險額度分配的基礎,分別配置予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以確保在市場發生極端狀況下,若發生重大損失,本公司亦有足夠資本繼續營運,保障股東權益。

市場風險額度的配置,配合風險計算及控管辦法,採取投資組合(portfolio)的方式配置,同時考慮權益證券(equity product)與利率性質商品(interest rate product)之間的相關性(correlation),將全公司的市場風險額度,分配給各業務部門。此分配額度將與實際發生之涉險值(VaR)比較,作限額控管。

在信用風險額度方面,本公司已建置公司內部的信用分級制度,不論是債權工具的發行人風險,或是衍生性商品的交易相對人風險,都要合併計算控管之,每一信用等級及單一公司部位之信用風險額度不得超過全公司信用風險資本之比率。

公司風險管理機制則載明於風險管理辦法上,各項產品亦有作業準則,辦法為各產品作業準則之母法。各產品作業準則中之風險管理規範需遵循風險管理之規定辦法,並依據各類產品的特性,制定更嚴謹規範,以符合主管機關及內部風險管理之要求。

◎風險管理執行機制

在市場風險控管方面,本公司已建置風險管理系統,公司所有交易部位,皆已納入風險管理系統每日監控,計算涉險值(Value at Risk)。超限控管指標以名目本金、停損、價格敏感度與涉險值為主,並於每日出具風險管理報表,執行例行控管及超限處理。亦定期於風險管理委員會中,報告壓力測試、回溯測試、前五大標的股票的Component VaR揭露,以及各部門額度使用狀況。

信用風險控管方面,計算庫存風險預期損失與交割前風險預期損失衡量信用風險額度。定期出具報表揭露各交易相對人、有價證券之信用狀況,針對現存債券部位及預計承作債券相關部位之信用風險予以內部評等,另依據產業分類揭示部位信用風險集中情形,並管理各信用評等等級額度使用狀況。

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本公司分為兩類:市場流動性風險與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考量持有部位之集中程度,及市場成交量的概況,進行相關限額控管。至於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本公司設立獨立之資金調度單位,綜合考量各部門資金需求之淨現金流量及時程,進行資金管理。

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主要係來自內控制度執行之確實性、法令遵循執行之適切性及部位評價模型之妥適性等,為控管交易及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之作業風險,本公司各業務皆訂有產品作業準則,規範前、中、後檯交易及作業流程,除遵循外部法令規範,並由稽核單位依內部控制制度所規範之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進行控管;另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契約或出具其他法律文件前,則需經法務人員或法務指定之外部法律顧問審核後簽訂;而本公司對財務評價模型之驗證、變更與技術文件保存已訂定相關之控管流程與授權程序,且建立各商品交易之必要流程規範,以管理可能因使用不適當模型、參數或評價假設所導致之模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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