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l I、Basel II及Basel III之演進
一、簡史
為強化國際型銀行體系的穩定,避免因各國資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範,稱為巴塞爾資本協定。然而 Basel I 未涵蓋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而信用風險權數級距區分過於粗略,扭曲銀行風險全貌,加上法定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幾年大型銀行規模及複雜度的增加,也都突顯 Basel I 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需求的計算,於次年底開始實施。
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公佈了新的資本適足比率架構(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諮詢文件,對 Basel I 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風險評估標準,加入了作業風險的參數,將三種風險納入銀行資本計提考量,以期規範國際型銀行風險承擔能力。
2004年6月《巴塞爾協議II》正式定案,並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數的國家都能採用此架構。
2010年9月27國央行在瑞士最終一致通過了最新的銀行業監管協議——《巴塞爾協議III》
二、資本規定
Basel I:只用簡單的方式計算信用風險,如以交易對手區分風險權數,與政府交易風險權數為0%,與企業則一律為100%,也未依企業體質好壞分開計算風險權數。
Basel I之資本計提方式如下:
授信資產 |
資產 面額 |
信用轉換 係數 |
風險 權數 |
風險性 (約當)資產 |
適足 比率 |
應計提 適足資本 |
對一般企業 |
100 |
(100%) |
100% |
100 |
8% |
8.00 |
自用住宅貸款 |
100 |
(100%) |
50% |
50 |
4.00 |
|
政府公債 |
100 |
(100%) |
0% |
0 |
0.00 |
|
NIF承諾 |
100 |
50% |
100% |
50 |
4.00 |
|
90天遠期外匯 |
100 |
1% |
100% |
1 |
0.08 |
|
合計 |
500 |
|
|
201 |
|
16.08 |
Basel II:以三大支柱架構,除原先巴塞爾最低資本要求的信用風險,還加上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也就是加入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
Basel II的信用風險評等包括標準法、內部評等(IRB)、進階內部評等法(Advanced IRB)。金融業以往風險控管多偏重外匯單位與授信單位,但未來必須功能統合,考驗金融業對資訊蒐集、處理的管理技術,銀行業因此必須投資大量資金以建構資訊軟硬體設備。符合 Basel II 的金融機構,可望在國際上獲得較佳評等,有助競爭力提昇,但資料庫的建置,更是窒礙重重,對金融業將構成嚴峻挑戰。
Basel II之資本計提方式,是依據交易對象之信用評等等級來計算應計提適足資本。
一、對政府、官方機構、金融機構債權之風險權數
交易對象 |
風險權數 |
||||||||
外部信用評等 |
AAA ~AA- |
A+ ~A- |
BBB+ ~BBB- |
BB+ ~B- |
Below ~B- |
無評等 |
|||
中央政府、央行 |
一般債權 |
0% |
20% |
50% |
100% |
150% |
100% |
||
本位幣資產 |
得採較低權數 |
||||||||
國際官組織:BIS、IMF、ECB、EU、MDB |
0% |
||||||||
銀行 |
依中央政府低一級 |
20% |
50% |
100% |
100% |
150% |
100% |
||
依個別評等 |
一般債權 |
20% |
50% |
50% |
100% |
150% |
50% |
||
短期債權 |
20% |
20% |
20% |
50% |
100% |
20% |
|||
證券啇 |
訂有資本計提規定者比照銀行;否則:比照一般企業 |
||||||||
Basel III:
巴塞爾協議III大幅提升了對于銀行業的一級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新的標準要求銀行在8年內,分階段將普通股構成的一級資本要求提升至7%,一級資本充足率的標準則設定為6%,其中,銀行需保留不低于銀行風險2.5%的資本緩衝資金,如未能達到要求,銀行派息、回購股票以及發放獎金等行為均將受到嚴格限制。與此同時,協議還要求銀行保有0-2.5%的逆周期監管資本,以有效防范在經濟繁榮時期過度放貸而產生大量的隱性壞賬風險,並幫助銀行在經濟下行周期抗擊虧損,這一規則雖然未能達成最終一致,但卻顯示出銀行監管業者更加重視加強銀行體係在順境下的資本緩衝儲備,這無疑為未來進一步的金融監管規則修訂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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