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 18 週二 201101:49
【經濟附加價值(EVA)試算:以凱基證為例 】 財金一碩專班 700530230 吳敏菁
- 10月 18 週二 201101:41
巴塞爾協定暨凱基證券的風險管理 財金碩專一 700530081 方艦騏
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布資本協定,隨著國際金融環境快速變遷,於1996年首次公布巴賽爾資本協定修正案之後,廣徵各方意見,於2001年1月公佈「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New Basel Capital Accord)第二版草案,於2003年4月公佈第三版草案,在2004年6月定稿公佈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並預計於2006底在成員國間開始實施。主要目標在於增進金融體系安全穩定,強調公平競爭,金融機構採用更完善方法處理風險,適用對象以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主要變革在於基本架構除了現行強調的「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外,增加「監理機關的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形成三大支柱。同時在計提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除考慮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亦增加作業風險。
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
新版巴賽爾協定,對於最低資本適足率的要求,與巴賽爾I一致,法定資本定義及最低資本比率維持8%不變,但在風險資產的界定及在計算各類風險的估計方法上,增加了幾種風險加權資產的新方法,有助於金融機構評估風險。
市場風險計提資本方式大致相同,但在信用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有重大變革,包含:1.標準法改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決定風險權數,若無評等者,原則上適用100%風險權數;2.允許使用內部模型計提信用風險所需資本;3.規範信用風險抵減及資產證券化商品的資本計提方式。此外並增加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以下就其重點分述之
(一)最低資本計提方式
分子之自有資本淨額及分母中之市場風險之定義維持不變,但分母中增加作業風險,且對信用風險的資本計提方式及風險權數作了大幅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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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風險之資本計提 現行Basel I 僅有標準法,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可就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基礎內部評等法(Foundation Internal-Rating Based Approach)及進階內部評等法(Advanced Internal-Rating Based Approach)中擇一採行,三種計提方式如下: 1.標準法 Basel II的標準法,對主權、金融機構及公司之授信,設定風險權數,採用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為基準。風險權數按信用評等之高低分為0%、20%、50%、100%及150%五種,加以調整以反映實際風險程度。 2.基礎內部評等法 銀行在巴賽爾委員會所建立的標準下,由監理機關核准後,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得採用基礎內部評等法,其違約機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 , PD)由銀行自行估計,至於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 )、違約暴險金額(Exposure At Default, EAD)及有效到期日(Maturity, M)則取決於監理機關的估計值。此外銀行必須提列PD的計算標準,並證明有能力利用IRB進行風險性資產計提,達到有效降低法定資本的目的。 3.進階內部評等法 具有良好信用評等及風險管理之大型銀行,若基礎內部評等法不符合該銀行的需要,且其符合更嚴格的相關規範,並經監理機關同意者,可採用進階內部評等法,利用其自行建立之風險控管模型,設定風險權數,並考慮有關資訊,來計算自有資本比率,其違約機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 , PD)、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 )、違約暴險金額(Exposure At Default, EAD)及有效到期日(Maturity, M)均由銀行自行估計。但此估計的違約機率與損失率需有實證資料佐證,所採用的程序與控制方法需經監理機關驗證,其結果需能正確的衡量信用風險。 | ||||||||||||||||||||||||||
| (三)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 作業風險來自於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的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含法律風險,但排除策略及信譽風險。作業風險所需資本計算方式,有基本指標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及進階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等三種,分述如下: 1.基本指標法 以基本指標法計提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係依據金融機構前三年中為正值的營業毛利乘上固定比率15%,當任一年的營業毛利為負值或零時,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值。 2.標準法 本法將銀行的業務分為八項業務別:企業財務規劃(Corporate finance)、財務交易與銷售(trading & sales)、消費金融(retail banking)、商業金融(commercial banking)、收付清算(payment & settlement)、代理業務(agency services)、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和消費經紀(retail brokerage)。
總資本需求額是每一年度各業務別法定資本的簡單加總後的三年平均值,在任一年中,任一業務別中負值的資本計提(由於營業毛利為負)有可能抵銷掉其他業務別中為正值的資本計提;任任一年中所有業務別加總後之資本計提額為負值時,則當年對分子的貢獻值為零。 3.進階衡量法 進階衡量法是指在監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允許符合品質及量化條件之銀行, 依據內部作業風險衡量系統計提作業風險所需資本。 | ||||||||||||||||||||||||||
第二支柱:監理機關的監理審查
銀行僅滿足最低資本要求是不夠的,新版資本協定提出監理機關的監理審查,目的在確保銀行維持高於最低標準之資本水準,以應付其業務可能發生的發險,並鼓勵銀行發展及採用更佳的風險管理技術以監督及管理風險。巴賽爾銀行監理委理委員會認為,銀行計提資本要足夠抵禦不確定的經濟環境,因此要求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基準法的銀行進行審慎的壓力測試,銀行和監理機關利用測試結果作為確保銀行持有超額資本的依據,一旦發生資本水準不足時,監理機關可以及時採行改正措施,要求銀行減少風險或促其回復資本水準。
監理審查之四大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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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目的在補充第一支柱(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及第二支柱(監理機關的監理覆審)之不足,鼓勵市場紀律發揮作用,逶過制定一套資訊揭露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揭露其資本比率計算適用Basel II之範圍、資本結構、風險評估與管理資訊、資本適足率等四項資訊,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概況和資本水準的資訊,由於新資本協定允許銀行使用內部計量方法計算資本要求,因此公開的資訊揭露十分重要,有助於強化市場紀律及提高穩定性。
新巴賽爾資本協定與現行規範的主要差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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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 18 週二 201100:07
簡述巴塞爾協定I II III演變及差異,與國內最新因應措施與承受衝擊~By李靕富
也就是說,現行銀行每100元的放款規模,至少有8元是銀行的自有資本。
最早期的版本,由於計算風險的權數固定,導致銀行使用較多的自有資本;但因金融市場日趨多元,因此相關標準也跟著調整,因此有了巴塞爾協定第二版(Basel II),規定銀行必須衡量信用、市場及作業三大風險計提資本,除了資本適足率要達8%,承受風險能力較強的第一類資本規定要占4%。
- 10月 17 週一 201123:57
巴塞爾的規範與演進 財金碩專二 過坤祥
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成立,是經由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正式提出銀行自有資本計算與自有資本之國際準則,簡稱Basel I。其內容主要在於訂定:
(1)銀行的資本
(2)風險權重的結構。
在當時,提出這樣金融規範的主要目的,跟當時的環境背景息息相關。自從1980年之後,許多相當知名的大型國際銀行相繼出現問題,有些甚至於還相繼的倒閉。這些跨國銀行的營運不善不只是影響到本國的經濟,也相當程度衝擊到業務往來相關國家的金融體系與行庫運作。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對於這樣資本適足架構的提出,其實最初的動機只是為了要降低各個會員國的金融風險,以求跨國金融的穩定。其行使風險管控的途徑,就是建議在1992年底之前,各個會員國需自行規範其所屬的金融機構去衡量本身的信用風險(Credit Risk Measurement),據此提列8%的最低資本(Minimum Capital Standard),用以避免營運風險準備的不足問題。
但是自1988年之後,這樣以風險管理監控金融體系的思考架構,在世界各國持續的被推廣開來,包括那些擁有跨國銀行業務的非會員國,也都願意採納經由巴塞爾委員會所設計出來的金融管控架構。於是在1999年的六月,巴塞爾委員會進一步提出比上一版本更為完整的新資本適足架構(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簡稱Basel II),用以取代1988年的Basel I協定。這時巴塞爾所針對的對象不僅限於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還希望全世界各個國家都採納這樣的制度。這個新的架構,包括了所謂的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即是:
- 10月 17 週一 201123:16
中國基金業的薪酬到底“闊綽”到何種程度中等公司基金經理年薪300萬到500萬~~by景春老師
文/朱依依
一個行業越是對薪水諱莫如深,越容易引起外界興趣。
進公司時要簽保密協議,一位上海某合資基金公司人士告訴記者,同事間很少談薪水,除非關系特別好。這讓外界對基金公司的收入多是停留于猜測。
“我剛剛在浦東買了一套房子,市價300多萬。”上海某家基金公司運營部門經理小林(化名)說。
四年前,計算機系畢業生小林沒想到會在基金業發展,一呆就是四年。“每月固定薪水1萬元左右,基本工資並不高,真正有分量的是年終獎勵。根據行情不同可以拿到6到24個月的獎勵。”小林透露。
但談及收入,小林並不掩飾身處基金行業的優越感。
“盡管並非核心部門”,一位長期從事IT行業的獵頭表示:“在基金公司做IT依然是個明智之舉,基金業是座大金山,靠山吃山!”
薪酬報告洩密
某長期負責基金審計業務人士表示,基金公司的薪酬一般由固定工資、津貼、年終獎組成。
固定工資一般會在合同中寫明,津貼包括車貼、飯貼、出差補貼等,各公司情況不同。年終獎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視當年公司的業績而定,行情不好的話只能拿6個月,好的話有12個月,也有更多的。
對于不同層級各種職位的收入差別,該審計師表示出無奈:“基金公司把每個員工的薪水保護得很好,我們無法看到詳細名單。”
近期,《機構投資》獲悉的一份基金業薪酬調研分享報告(下稱薪酬報告),揭開了基金業的薪酬秘密。
薪酬報告調查了四十余家基金公司,統計了2009年基金業薪酬數據,並對2008年薪酬數據進行對比。
基金業的薪酬到底“闊綽”到何種程度?基金業者的能力是否與薪酬水平相匹配?高薪酬與人才流動如何辨証?
一位基金業資深獵頭透露:“2008年,從華夏基金挖走了一位明星基金經理,去另外一家基金公司做投資總監,一年薪水800萬。”
對于王亞偉年薪過千萬的說法,該人士不置可否。
除了坊間說法,《機構投資》通過深入調查,也拿到一系列權威的數據。
“深圳一家管理資產規模較大的基金公司,2008和2009年‘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分別是1.5億元和2億元左右。”某著名會計師事務所長期負責基金審計人士透露。
據了解,前兩年該基金公司員工人數為150人左右,這意味著公司人均年收入超過100萬。
薪酬報告顯示,2009年資產規模在500億以上,營業收入達到10億的基金公司,總獎金額度提取的比例是稅後利潤的10%到18%。
據了解,基金公司發年終獎時,先由股東會下的薪酬委員會決定總獎金對稅後利潤的提取比例,然後公司的管理層會把額度分配給不同部門,最後由部門主管分配到旗下的員工手中。
四十家參與薪酬報告統計的基金公司,總獎金占利潤總額比例的平均值達到了26%。
報告將資產規模大于500億的基金公司稱為規模領先型,其余的稱為非規模領先型基金公司。
業內人士表示,根據上述結論,規模領先的基金公司提取總獎金額度比平均值低,但是如果它本身的提取基數就很大的話,那麼獎金就很可觀了。
高管──很窮,很謙虛
“我目前只有一套公寓,基本工資只有幾十萬,”半躺在高爾夫球場幽靜的咖啡廳里,玻璃牆外青草依依,某基金公司總經理面帶愁容,“這些年並沒有掙到什麼錢,外面的高薪傳聞都是空穴來風。”
顯然,該總經理的“謙虛”缺乏足夠的數據支持。
上述著名人力咨詢公司出具的薪酬報告顯示,參與調查的四十余家基金公司中,最高層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在2010年獲得的固定薪酬(2010年發2009年的薪水)中位數約為185萬元,高層管理人員約為113萬元,中層管理人員則為60萬元左右。(圖表1)
如果加上各種津貼、獎金等,實際現金總收入的中位數將分別達到400萬元、245萬元和120萬元。(圖表2,圖表3)
和其他行業一樣,基金公司內部的薪酬布局如同一個金字塔,從高管到後台人員,自上而下,形成一個完整的薪酬鏈條。
每年發年終獎的時候,管理層都會畫個圈,按照不同部門對當年業績的貢獻程度分配獎金比例。
“投研拿到的年終獎肯定是最多的,其次是銷售,後台一般不多。”某業內人士透露其任職基金公司分配年終獎的方法。
高管站在塔的頂端。
對此,一位基金公司督察長表示,100多萬的高管底薪是市場的平均水平,但是不同規模公司之間差距很大,如果再算上年終獎,排名前五和後五位的基金公司可能產生十倍的差距。
《機構投資》採訪了解到,有些基金公司的董事會額外獎勵高管團隊“紅包”,作為當年取得優秀業績和排名的物質激勵。
投研──雞犬升天
一位基金業資深獵頭回憶,曾成功物色一位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高管,旗下管理的資產規模達到200多億,該高管的年薪包括獎金是200萬元。但這還比不上一家普通基金公司基金經理的平均水平。
投研部門是基金業另一個站在金字塔頂端的團體。
據介紹,排名處于中分位的基金公司中,基金經理的年薪在300到500萬之間。上海規模比較大的基金公司會超過這個數字,小公司則處于這個水平之下。有些小公司的基金經理年薪為100萬,甚至更少。
按照地域來分,深圳最高,其次是北京,最後是上海。
“相較之下,小基金公司就面臨一個難題,資產規模小,管理費收得比較少,經營狀況就會受限制,沒有更多的錢去請優秀的基金經理,越請不到優秀的基金經理,就越發展不起來。這是一個惡性循環。”上海某位基金公司高管認為,基金經理薪水低是一些小規模基金公司發展不起來的重要原因。
在許多人看來,基金公司高管和投研人員的薪酬在金融行業中,已是一騎絕塵。
在基金經理的光環下,基金公司研究員作為其最重要的儲備資源,自然也成了行業內的“香餑餑”。
申銀萬國研究所的一位研究員對券商和基金的研究員薪水進行了比較:“新進的券商研究員之間的薪水相差很大,少的幾千塊,多則上萬。相比之下,基金研究員剛入職一般就能拿到1萬到2萬的底薪。而且,基金公司投研的晉升通道很明確,在目前人才短缺的情況下,成為基金經理的目標還是很誘人的。”
但也有業內人士表示,由于基金公司只有少數研究員最終能夠成為基金經理,而若在券商經過相同年數的發展,有可能成為資深分析師或者是榮登新財富榜,那麼其年薪也可以達到幾百萬。因此,該人士認為,到底是做買方還是賣方市場的研究員完全出于個人的職業追求。
後台──高性價比
據上述獵頭分析,目前基金行業後台收入狀況:工作2至3年的基金會計,每月的固定薪水在1萬至2萬元之間;基金會計主管在2.5萬元以上;清算、風控部門的情況大體一致,每年固定薪水漲幅大概在10%到20%之間;
分管基金會計、清算、IT的中層管理人員,其固定年薪一般在40萬左右。
如果是負責所有後台運作包括行政人事的運營總監,其年薪將突破100萬元。
此外,後台人員的年終獎金也是根據當年公司的業績和市場行情來發放,一般是6至12個月。
“如上文提到的林先生,他們公司對後台人員就很慷慨。”該獵頭說。
但他坦言,在他接觸過的後台人員中,有一些人曾向他抱怨“在基金公司地位低”,他們對于公司在收入分配上存在巨大差異而感到不滿。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基金會計告訴《機構投資》,他每天劃撥資金,每筆數字都要求准確,決不能出現差錯,他也覺得壓力不小。該員工還表示,公司把裝修較好的樓層給了投研部門,出差時基金經理和研究員被安排在最好的房間。
他笑稱:“後台就像個小兒子。”
對此,《機構投資》記者詢問了多位業內人士,大家普遍的看法是,基金公司的後台部門相對其他行業類似的崗位,收入已經十分可觀,除了年終獎外,還有各種補貼。而且為公司創造利潤的主要是投研人員。
“只要公司不要做得太過分,目前的分配方式還是比較合理的。”小林說。
當然,並不是所有後台部門都能分享基金公司創造的財富。客服就是一個例外。《機構投資》記者了解到,客服是唯一一個可以外包出去的部門。由于客服的技術含量不是很高,在基金公司里面的地位和薪水是最低的,一般在三四千塊錢左右,如果和外服簽合同的話也就不會有bonus了。
- 10月 17 週一 201121:30
【 巴塞爾協定(Basel Ⅰ、Ⅱ、Ⅲ) 】財金一碩專班 700530289 黃育珺
Basel I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的權數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計提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吸納其風險。其缺失是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則未涵蓋,權數的區分也不夠完備,除了沒有區分不同國家、企業間的信用風險外,也沒有考量集中放款或分散放款對風險的影響,無法實際呈現銀行風險的全貌。
隨著金融發展的國際化,銀行業務趨於多元,Basel I對諸多新的情況難以解決,Basel II 因而推出,其內容基本上是Basel I的具體化,係透過三大支柱(最低資本需求、監理審查、市場紀律)強化風險管理;且強調依借款人種類及信用評等訂定風險權數,也將營運風險納入考量,而在新增的監理審查和市場紀律內容,則制定了董事會的具體監督責任及提高資訊的披露程度,將使大眾更易掌握內部消息,促使銀行自我約束,提高金融體系的健全。
2008年爆發金融海嘯後,調高資本適足率被視為防範下一波金融危機的重要措施。2010年發布的Basel III改革重點除強調個體審慎監理改革,提高面臨金融不利環境時的復原能力外,更強調總體審慎監理改革,以降低銀行體系共同暴險與順循環問題可能;在提高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方面,將總資本占風險資產的比率提高至10.5%,其中普通股的比例須達到7%。預期在各國都實施此項規定下,台灣也不可能不跟進,屆時金融業每年除必須多提撥準備資金外,國內銀行業也將面臨現金增資壓力,體質較弱的金融機構壓力勢必增加,但長期而言,Basel III 將能強化全球的資本基礎,穩定金融的成長,防止金融危機再發生,對總體經濟有淨效益。
- 10月 17 週一 201121:30
【經濟附加價值(EVA)試算:以保險公司為例 】 財金一碩專班 700530289 黃育珺
公式:
EVA = ( 風險調整後的投入資本報酬率 - 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 X 投入資金規模
- 10月 17 週一 201118:52
巴塞爾協定I、II之演進 (By 財金一碩專班 700530065 陳景棋)
Basel II:鑑於Basel I 其中以固定的信用風險權數不具彈性、未考慮作業風險、主管機關角色被動、以及風險管理資訊不夠公開透明。而巴塞爾委員會於1999年6月發布「新版資本適足協定」(即Basel Capital Accord II)第一版諮詢文件以期改善Basel I 實施後所產生種種問題,經修訂後於2001年1月發布第二版諮詢文件,再次尋求業界意見,並預計新版資本適足協定(Basel II)於2006年起實施。主要變革在於現行之「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資本要求」外,亦增列「監理機關審查」與「市場自律功能」,形成銀行風險管理三大支柱相輔相成的架構。第一支柱為「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資本要求」;第二支柱為「監理機關審查」;第三支柱為「市場自律功能」,以下針對此架構作說明。
- 10月 17 週一 201109:46
整理|巴塞爾協定 (by 黃郁雯與古璦華)

by 淡江大學財金系碩士在職專班 799530307 黃郁雯 、 799530364古璦華
Base1:目標在於處使監理資本更能敏感反應出結構風險的差異,並將資產負債表外曝顯列入資本適足性的考量,使國際銀行間有一致性資本適足標準。1996/6提出新資本適足率性架構,取代原有的協定內容,發展以風險敏感度為導向的資本記算方法,強調監察審理與市場紀律的重要性。
- 10月 17 週一 201109:07
因應巴塞爾III 金管會增列8大監理比率~汪振華
金管會增列8大監理比率 強化風險承擔能力
2011年 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