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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比重.jpg  

普通股成本:    1.33+1.41(13.6-1.33)=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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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布資本協定,隨著國際金融環境快速變遷,於1996年首次公布巴賽爾資本協定修正案之後,廣徵各方意見,於2001年1月公佈「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New Basel Capital Accord)第二版草案,於2003年4月公佈第三版草案,在2004年6月定稿公佈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並預計於2006底在成員國間開始實施。主要目標在於增進金融體系安全穩定,強調公平競爭,金融機構採用更完善方法處理風險,適用對象以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主要變革在於基本架構除了現行強調的「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外,增加「監理機關的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形成三大支柱。同時在計提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除考慮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亦增加作業風險。

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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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定起因於日本金融機構慣以高槓桿、低自有資本的方式承攬業務,引起國際間不公平競爭的疑慮,為了確保國際間銀行有一個合適資本水準可供遵循,因此由27國央行和金管首長組成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共同協議訂定資本適足率(合格資本/風險性資產)應至少在8%的水準。

也就是說,現行銀行每100元的放款規模,至少有8元是銀行的自有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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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的規範與演進                  財金碩專二  過坤祥
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成立,是經由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正式提出銀行自有資本計算與自有資本之國際準則,簡稱Basel I。其內容主要在於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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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的薪酬到底“闊綽”到何種程度中等公司基金經理年薪300萬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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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爾協定(Basel Accord)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了維持資本市場穩定、減少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降低銀行系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推出的資本適足性要求。1988年公布的為「巴塞爾Basel I,2003年制定「巴塞爾Basel II」,於2010年發表最新的「巴塞爾Basel III

    Basel I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的權數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計提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吸納其風險。其缺失是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則未涵蓋,權數的區分也不夠完備,除了沒有區分不同國家、企業間的信用風險外,也沒有考量集中放款或分散放款對風險的影響,無法實際呈現銀行風險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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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附加價值(EVA)是一績效衡量指標,強調公司應賺取超過資金成本的報酬來創造股東價值,能確實反映盈餘的現金效果及企業所從事的投資價值。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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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I: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銀行資本適足協定(Basel I),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的標準權數來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據以計提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吸收其風險。Basel I 於1992年開始實施,自從施行至今,曾歷經多次修正,其中最重要的修定為1996年將銀行所持有之債券、股票、外匯與商品期貨等交易部位從信用風險架構中予以獨立出來,另以「市場風險」規定其所應計提之適足資本。

Basel II:鑑於Basel I 其中以固定的信用風險權數不具彈性、未考慮作業風險、主管機關角色被動、以及風險管理資訊不夠公開透明。而巴塞爾委員會於1999年6月發布「新版資本適足協定」(即Basel Capital Accord II)第一版諮詢文件以期改善Basel I 實施後所產生種種問題,經修訂後於2001年1月發布第二版諮詢文件,再次尋求業界意見,並預計新版資本適足協定(Basel II)於2006年起實施。主要變革在於現行之「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資本要求」外,亦增列「監理機關審查」與「市場自律功能」,形成銀行風險管理三大支柱相輔相成的架構。第一支柱為「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資本要求」;第二支柱為「監理機關審查」;第三支柱為「市場自律功能」,以下針對此架構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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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淡江大學財金系碩士在職專班 799530307 黃郁雯 、 799530364古璦華  

Base1目標在於處使監理資本更能敏感反應出結構風險的差異,並將資產負債表外曝顯列入資本適足性的考量,使國際銀行間有一致性資本適足標準。1996/6提出新資本適足率性架構,取代原有的協定內容,發展以風險敏感度為導向的資本記算方法,強調監察審理與市場紀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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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巴塞爾III 銀行配息恐受限

金管會增列8大監理比率 強化風險承擔能力

2011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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