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的規範與演進 財金碩專二 過坤祥
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成立,是經由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正式提出銀行自有資本計算與自有資本之國際準則,簡稱Basel I。其內容主要在於訂定:
(1)銀行的資本
(2)風險權重的結構。
在當時,提出這樣金融規範的主要目的,跟當時的環境背景息息相關。自從1980年之後,許多相當知名的大型國際銀行相繼出現問題,有些甚至於還相繼的倒閉。這些跨國銀行的營運不善不只是影響到本國的經濟,也相當程度衝擊到業務往來相關國家的金融體系與行庫運作。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對於這樣資本適足架構的提出,其實最初的動機只是為了要降低各個會員國的金融風險,以求跨國金融的穩定。其行使風險管控的途徑,就是建議在1992年底之前,各個會員國需自行規範其所屬的金融機構去衡量本身的信用風險(Credit Risk Measurement),據此提列8%的最低資本(Minimum Capital Standard),用以避免營運風險準備的不足問題。
但是自1988年之後,這樣以風險管理監控金融體系的思考架構,在世界各國持續的被推廣開來,包括那些擁有跨國銀行業務的非會員國,也都願意採納經由巴塞爾委員會所設計出來的金融管控架構。於是在1999年的六月,巴塞爾委員會進一步提出比上一版本更為完整的新資本適足架構(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簡稱Basel II),用以取代1988年的Basel I協定。這時巴塞爾所針對的對象不僅限於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還希望全世界各個國家都採納這樣的制度。這個新的架構,包括了所謂的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即是:
[Pillar I] 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用來改進1988年的最低資本規範,以確保行庫有足夠的資本因應風險。
[Pillar II] 主管機關的監理(Supervisory Review),用來監控金融機關的內部管控程序以及資本適足情形,以確保各行庫徹底執行風險管理。
[Pillar III] 公開市場的揭露(Market Discipline),用來規範金融機構的各種公開報表,讓社會大眾共同監控該行庫的風險營運。
這樣的架構,其正式文件經由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99年的六月出版。全文抬頭 [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又簡稱為第一次諮詢文件CP1(First Consultative Paper)。
這是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大進步。因為像這樣精密的金融監理機制,不可能全然信賴金融機構的自律,也不可能全靠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督。因此巴塞爾委員會的最新設計,是將對於各行庫的風險管理,譬如確保與維持最低資本的要求(第一支柱),實際上等於是分攤給該國的政府(第二支柱)以及該國的投資大眾(第三支柱),共同來分擔金融監理與控管的工作。
這樣三大支柱的金融監控架構,在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進一步於2001年的一月修正出版,全名稱為 [Consultative Document: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此即第二次諮詢文件,簡稱CP2(Second Consultative Paper)。這些監理的概念與如何達到該管控的標準,經巴塞爾會員國家的業界與學者多方提出修正意見之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又於2003年的六月提出 [Consultative Document: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此即第三次諮詢文件,簡稱CP3(Third Consultative Paper)。在此同時,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Services)也提出了類似的諮詢文件 [Third Consultative Document](簡稱CD3)。英國FSA緊接著在2002年七月提出第十三號討論文件(Discussion Paper 13,簡稱DP13)。美國聯邦儲備局的管理委員會也針對CP3關於IRB法在企業金融暴險的部分,作出進一步研究之後,在次年提出 [Advanced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簡稱ANPR。這些都是巴塞爾重要的參考文件。
到了2004年的六月二十六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更進一步公布Basel II的修正架構(The Revised Framework),作為各國政府在監控本國金融時的參考基準,並於同年的七月,提出 [Implementation of Basel II :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這些文件,基本上已經為2006年底需要符合新巴塞爾資本適足架構的國家與金融機構完成定調。
整體而言,巴塞爾委員會從最初在1974年成立時,企圖監控所屬會員國的金融機構資本適足問題,擴大到全世界都適用的,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三大支柱架構,並提出各種實用的觀念與方法,讓那些在金融管控比較落後的非會員國能夠充分瞭解並且採納相同的標準,以期降低各種金融風險,讓跨國金融的運作能夠更加的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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