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定(Basel Accord)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了維持資本市場穩定、減少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降低銀行系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推出的資本適足性要求。1988年公布的為「巴塞爾Basel I,2003年制定「巴塞爾Basel II」,於2010年發表最新的「巴塞爾Basel III

    Basel I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的權數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計提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吸納其風險。其缺失是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則未涵蓋,權數的區分也不夠完備,除了沒有區分不同國家、企業間的信用風險外,也沒有考量集中放款或分散放款對風險的影響,無法實際呈現銀行風險的全貌。

    隨著金融發展的國際化,銀行業務趨於多元,Basel I對諸多新的情況難以解決,Basel II 因而推出,其內容基本上是Basel I的具體化,係透過三大支柱(最低資本需求、監理審查、市場紀律)強化風險管理;且強調依借款人種類及信用評等訂定風險權數,也將營運風險納入考量,而在新增的監理審查和市場紀律內容,則制定了董事會的具體監督責任及提高資訊的披露程度,將使大眾更易掌握內部消息,促使銀行自我約束,提高金融體系的健全。

    2008年爆發金融海嘯後,調高資本適足率被視為防範下一波金融危機的重要措施。2010年發布的Basel III改革重點除強調個體審慎監理改革,提高面臨金融不利環境時的復原能力外,更強調總體審慎監理改革,以降低銀行體系共同暴險與順循環問題可能;在提高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方面,將總資本占風險資產的比率提高至10.5%,其中普通股的比例須達到7%。預期在各國都實施此項規定下,台灣也不可能不跟進,屆時金融業每年除必須多提撥準備資金外,國內銀行業也將面臨現金增資壓力,體質較弱的金融機構壓力勢必增加,但長期而言,Basel III 將能強化全球的資本基礎,穩定金融的成長,防止金融危機再發生,對總體經濟有淨效益。

財金一碩專班

     黃育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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