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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於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舉辦財金專題講座,歡迎大家蒞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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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認證國際風險管理院校機構合作認可

(http://prmia.org/index.php?page=aboutus&option=university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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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六大國有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http://www.prmia.org/PRMIA-News/PECC-PRMIAExamLaunchAnnouncementChines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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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源起 

企業與金融機構本身需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所有人員意識層面應樹立本身風險防範意識;尤其在金融海嘯後,更需要針對不同層級金融商品(商品設計、交易員)與客戶(營業員、理專)提供相關風險管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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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管會倡導提昇台灣金融國際化視野,強化兩岸金融交流及有效監督架構,與國際接軌的全面風險管理儼然成為現代金融領域最重要科學。除政府已建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規定」等三大概念。企業與金融機構本身也需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所有人員意識層面應樹立本身風險防範意識

20101026PRMIA首席運營官David Millar受邀參訪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等官方機構後,獲得對於推廣國際化與大中華風險管理一致認同與支持。特於2011628號與台灣金融研訓院主辦『Seminar on BASEL IIIThe New Standard for Managing Counterparty Credit Risk』國際金融菁英講座,邀請金管會劉啟群委員與英國金融監督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ies)首席高級風險管理專家Dr. Nathanaël Benjamin共同探討國際風險管理議題;而將於201111份推出一連串國際暨大中華全面風險管理活動與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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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經濟附加價值)

EVA t = NOPATt -(WACC t * I C 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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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的新聞~

新光人壽於2005年銷售基金,要求業務員跟客戶保證有4%獲利,但2008年發生金融風暴,滿1年的保單100萬元贖回僅剩30多萬元,保戶群起反彈,紛紛要求保證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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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的規範與演進

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成立,是經由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正式提出銀行自有資本計算與自有資本之國際準則(簡稱Basel I)其內容主要在於訂定(1)銀行的資本;(2)風險權重的結構。最初的動機只是為了要降低各個會員國的金融風險,以求跨國金融的穩定。其行使風險管控的途徑,就是建議在1992年底之前,各個會員國需自行規範其所屬的金融機構去衡量本身的信用風險(Credit Risk Measurement),據此提列8%的最低資本(Minimum Capital Standard),用以避免營運風險準備的不足問題。(會員國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英國、瑞典、比利時、荷蘭與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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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之財報

年度營運概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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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布資本協定,隨著國際金融環境快速變遷,於1996年首次公布巴賽爾資本協定修正案之後,廣徵各方意見,於2001年1月公佈「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New Basel Capital Accord)第二版草案,於2003年4月公佈第三版草案,在2004年6月定稿公佈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並預計於2006底在成員國間開始實施。主要目標在於增進金融體系安全穩定,強調公平競爭,金融機構採用更完善方法處理風險,適用對象以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主要變革在於基本架構除了現行強調的「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外,增加「監理機關的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形成三大支柱。同時在計提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除考慮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外,亦增加作業風險。

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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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定起因於日本金融機構慣以高槓桿、低自有資本的方式承攬業務,引起國際間不公平競爭的疑慮,為了確保國際間銀行有一個合適資本水準可供遵循,因此由27國央行和金管首長組成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共同協議訂定資本適足率(合格資本/風險性資產)應至少在8%的水準。

也就是說,現行銀行每100元的放款規模,至少有8元是銀行的自有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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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的薪酬到底“闊綽”到何種程度中等公司基金經理年薪300萬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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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爾協定(Basel Accord)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了維持資本市場穩定、減少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降低銀行系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推出的資本適足性要求。1988年公布的為「巴塞爾Basel I,2003年制定「巴塞爾Basel II」,於2010年發表最新的「巴塞爾Basel III

    Basel I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的權數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計提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吸納其風險。其缺失是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則未涵蓋,權數的區分也不夠完備,除了沒有區分不同國家、企業間的信用風險外,也沒有考量集中放款或分散放款對風險的影響,無法實際呈現銀行風險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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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附加價值(EVA)是一績效衡量指標,強調公司應賺取超過資金成本的報酬來創造股東價值,能確實反映盈餘的現金效果及企業所從事的投資價值。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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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I: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銀行資本適足協定(Basel I),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的標準權數來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據以計提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吸收其風險。Basel I 於1992年開始實施,自從施行至今,曾歷經多次修正,其中最重要的修定為1996年將銀行所持有之債券、股票、外匯與商品期貨等交易部位從信用風險架構中予以獨立出來,另以「市場風險」規定其所應計提之適足資本。

Basel II:鑑於Basel I 其中以固定的信用風險權數不具彈性、未考慮作業風險、主管機關角色被動、以及風險管理資訊不夠公開透明。而巴塞爾委員會於1999年6月發布「新版資本適足協定」(即Basel Capital Accord II)第一版諮詢文件以期改善Basel I 實施後所產生種種問題,經修訂後於2001年1月發布第二版諮詢文件,再次尋求業界意見,並預計新版資本適足協定(Basel II)於2006年起實施。主要變革在於現行之「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資本要求」外,亦增列「監理機關審查」與「市場自律功能」,形成銀行風險管理三大支柱相輔相成的架構。第一支柱為「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資本要求」;第二支柱為「監理機關審查」;第三支柱為「市場自律功能」,以下針對此架構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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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1.jpg  

圖片來源:兆豐金控 安蘭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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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金融產業EVA,T保險公司為例:

基準日:100年下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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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EVA試算— by周秀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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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海嘯帶給全球經濟的傷害,喚醒了金融監管機構的責任,先前過度相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維持市場秩序的心態將會勢微,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管制來規範金融活動,而新巴賽爾協定更趨嚴格的資本條件,正好也透露出未來金融機構不能像過去只在乎業務發展,而把風險拋之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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